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7號
TCHM,114,聲保,15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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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存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存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存翌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830號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
2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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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