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富仲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營利姦淫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5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