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49號
TCHM,114,聲保,14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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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登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登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登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3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62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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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