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38號
TCHM,114,聲保,13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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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昇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
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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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