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31號
TCHM,114,聲保,13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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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益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益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0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7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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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