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涵云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涵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涵云(下稱受刑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
1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