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號
TCHM,114,聲保,1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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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文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文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4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
4年度上訴字第4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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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