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3年度,28號
TCHM,113,附民上,28,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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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智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尚禮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自由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
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葉尚禮113年度易字第350號妨害自由等
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陳智雄對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
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7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
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
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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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