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99號
TCHM,113,附民,399,202501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蔡慶治

被 告 蔡育家
翁柏
楊盛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4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以被告3人係依民法與上開刑事案件被告阮呂中瑋共同負
賠償責任之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