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3年度,36號
TCHM,113,原上訴,36,2025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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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家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
113年12月30日發佈通緝、尚未緝獲,現所在不明,於本案114年
1月13日審判期日亦未到庭,本案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又被告
既經另案通緝所在不明,應行送達之文書即無從送達;據上,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59條第1款規定,再開本案辯論程序
並就相關文書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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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