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194號
TCHM,113,上訴,1194,20250122,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堃蔚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姚勝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鄭金柱



陳民嬌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76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109年度偵
字第22671號、111年度偵字第36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堃蔚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並於緩刑期間接受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
教育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姚勝進於民國106至108年間擔任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
處第二工程隊(於108年9月1日改制為山線工程隊,下稱養工
處二工隊) 之行政助理,業務執掌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
(派車、管理、油料)、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及其他上級
臨時交辦事項等,陳堃蔚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
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
道樹修剪、路樹班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
事項等。鄭金柱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昇汽車有限
公司(下稱清昇公司) 之負責人,清昇公司於106至108年間
承攬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務車輛維修;陳民嬌為鄭金柱
配偶,並擔任清昇公司之會計,負責開立估價單、發票,並
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銷等業務。
二、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
源,分別編列自一般公務預算與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
基金(下稱統挖基金) ,且每輛公務車輛均有其經費上限
,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僅例外之特殊情形,須敘明實際勻
支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始不受上開限制。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
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
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
用,姚勝進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
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
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
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一編號
14、20、23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
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
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姚勝
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
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
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
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4、
20、23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
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養
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一
編號14、20、23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
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
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之付款憑單
或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前揭
不實核銷金額匯入清昇公司名下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超
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足生損害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13、
15至19、21、22、2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
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
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
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
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由鄭金柱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
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
、15至19、21、22、2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
3、15至19、21、22、2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
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
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
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
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或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
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
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
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
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
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
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
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
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
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前揭不實核銷金額匯入
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
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
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三、「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車
使用若逾15年,不得編列油料、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惟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所管理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使用
已逾15年,而無法編列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等預算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
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
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
費及保險費,姚勝進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
意,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姚勝進商議不
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
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
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
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
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
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
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
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
1至9、12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
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
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
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
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
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付款憑單或
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
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足生損害於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0、11
、13、1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
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
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
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
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由鄭金柱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
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二編號10、11
、13、1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0、11、13、14所
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
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
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
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或核
章後送請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
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
二編號13、1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
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養護
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二編
號13、1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
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
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付款憑單公文書上,
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
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
、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
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
6點規定,員工因公駕駛公務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遭處罰鍰時,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第9點規定,公務車
未辦理定期檢驗致遭罰鍰處分者,車輛保管人應負責支付各
該款項,不得以公款墊付。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維修
項目,實際上並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
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所處罰鍰,姚勝進竟
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鄭金柱、陳民
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
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姚勝進指示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之罰鍰,復由鄭金柱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
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日期
,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
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
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
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
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簽准維修,惟鄭金柱僅更換部
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發票
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
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
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
,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
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付款
憑單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
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
務車輛逾期檢驗所處罰鍰,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
上共犯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三編號2至4所
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
經費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
車廂以外載人所處罰鍰,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
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基於
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姚勝進或陳堃蔚指示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
之罰鍰,復由鄭金柱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
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4
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
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
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
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
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養護工程處
簽准維修,惟鄭金柱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
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
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養護工程
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三編號2
至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
登載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
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
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輛
逾期檢驗、車廂以外載人所處罰鍰,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姚勝進、陳堃蔚、鄭金
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
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五、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
第14點規定,公務車肇事依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實,駕駛人有應注意事項而
未注意者,得追究駕駛人之行政責任。姚勝進、陳堃蔚、鄭
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
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
公務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
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堃蔚指示鄭金柱
行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零件交予司機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
復由鄭金柱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
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附表四所示日期,開立如附
表四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
,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
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
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
名、核章後送請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
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
四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
,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
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
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
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
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
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務
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足生
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姚勝
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
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六、嗣經法務部廉政署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附表五所示
之時間,前往附表五所示之地點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
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倘檢察官就下級審所為「無罪或判
決主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雖就其餘部 分毫無指摘,由於其餘部分與合法上訴(原判決所為「無罪 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具有單一不可分之關係,依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視為亦在上訴範圍之 內,上級審應就 「其餘部分」併為審理。查,原審判決後 ,上訴人即被告陳堃蔚原判決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檢 察官則亦提起上訴,其他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則未 上訴。又被告陳堃蔚全部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陳明:原判決有罪部分願意認罪,本案僅針對該有罪之量 刑部分上訴等語,並當庭一部撤回量刑以外之上訴,有準備 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本院卷第134、135、155 頁)。然檢察官以原判決關於:「㈠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 被告姚勝進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 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 柱、陳民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 詐欺得利罪嫌;㈡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被告姚勝進、陳堃蔚 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 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 嫌;㈢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所示被告姚勝進、陳堃蔚涉犯刑法 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經「 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有檢察官上訴書足憑 (本院卷第21、22頁),故本案檢察官上訴效力及於有關係 之原判犯罪事實欄二至五所示經原審認定有罪部分全部, 縱使被告陳堃蔚僅針對其有罪之量刑部分上訴,本院仍應就 原判決有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犯罪事實、量刑、沒收 等全部審理,先此敘明。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辯護人及即被告陳堃蔚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 於本院,對於本判決後開所引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不 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44、145頁),且本案所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 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於原審及本院、被告陳 堃蔚於本院坦承上開犯行,然被告陳堃蔚前於原審固坦承於 前揭時期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 班長,但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我是外勤工班,勻支項 目不是我的業務,我也不知道姚勝進怎麼做勻支,犯罪事實 二㈡、三㈡姚勝進將請修單交給我,叫我交給司機簽名,隊長 葉行健說我要連帶簽名,他才要蓋章,至於請修單上「陳堃 蔚」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都不是我蓋的;犯罪事實 四㈡我不清楚罰單的錢是怎麼繳的,後來才知道是鄭金柱繳 掉的;犯罪事實五我有跟司機說要將零件的錢自行拿給鄭金 柱,後來司機有沒有將零件的錢拿給鄭金柱我不曉得云云。 辯護意旨則以:被告陳堃蔚之職務範圍不包括公務車輛派遣 管理、維修保養、行政罰鍰、肇事處理、經費核銷,關於車 輛罰鍰、擦撞之行為及費用均係司機自己要負責,與被告陳 堃蔚無關,又請修單上蓋有「陳堃蔚」正方形小章、長方形 小職章,均非被告陳堃蔚自己所蓋,另被告陳堃蔚是做外勤 ,不知道內勤會計如何勻支,至於被告陳堃蔚在請修單上簽 名,係隊長葉行健交代被告陳堃蔚簽名,有刑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阻卻違法或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等語。 ㈡經查:
 ⒈關於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於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葉行健(曾任養工處二工隊 隊長)於廉政官詢問、偵訊、原審審理時、證人黃瑞玟(建



設局會計室股長)、潘麗貞建設局會計室業務助理)、陳 建權(曾任養工處二工隊隊長)、宋國權(養工處二工隊隊 長)、陳宣治(曾任養工處二工隊股長)、盧姿秀(養工處 二工隊股長)、林啟民(養工處市六區工程隊機動組組長) 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108年度偵字第295 49號卷二第3至8、203至205、209至216、281至287、421至4 29、445至452、455至461、515至521頁;108年度偵字第295 49號卷三第3至14、61至66、69至76、125至129、133至138 、149至150、229至235、309至313、383至388頁;原審卷一 第482至493頁),並有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 編列基準表、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內政部審核處理準則、車輛管理手冊、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106年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107年臺中市政府建 設局及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108年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決 標公告;清昇公司登記資料、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 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登記地現場照片、清昇公司歷史得標 案件一覽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年全期使用牌照稅 繳款書: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7年12月13日臺中營密字第107 50060211號函檢附系爭清昇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04年1 月1日至107年12月11日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8年9 月17日臺中營密字第10850042281號函檢附系爭清昇公司帳 戶107年12月1日至108年9月16日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113年3月11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0064號函檢附被告 陳堃蔚姚勝進非正式人員僱用契約書、業務執掌表、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113年4月2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2302號 函檢附證人王荐承、陳永杰訪談紀錄;本院搜索票、法務部 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108 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57至284、305至308頁;108年度偵 字第29549號卷三第237至272頁;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 七第99至101頁;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325至331、4 67至501頁;原審卷二第207至232、239至244頁),及如附 表五編號2、10所示之扣案物、附表六所示之證人證述、書 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前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認定。
 ⒉關於被告陳堃蔚部分(即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 ⑴被告姚勝進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 業務執掌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派車、管理、油料)、



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被告陳 堃蔚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 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道樹修剪、路樹班業 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被告鄭金柱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昇公司之負責人,清昇公司 於106至108年間承攬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務車輛維修;被 告陳民嬌為被告鄭金柱之配偶,並擔任清昇公司之會計,負 責開立估價單、發票,並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銷等 業務;又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被告姚勝進與 鄭金柱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由被告鄭金柱 指示被告陳民嬌開立各該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 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 修單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簽准維修,惟被告鄭金柱並未將 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被告陳民嬌開 立各該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被告姚勝 進,再由被告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 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各該維 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 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各該付款憑 單或支出傳票之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 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分別用以支付犯罪事 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各該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 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 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公務車輛經裁處之罰鍰、公務 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等情, 此有前述之證人證述、書證可證,且為被告陳堃蔚所不爭執 ,其事實足堪認定。
 ⑵犯罪事實二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 4)
 ①觀之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 (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69、87、103、119、131、1 51、171、187、207、227、247、267、287、327、351、369 、391、417、465、485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 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正方形小章、長方 形小職章(附表一編號2、4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2為同一張 車輛損壞請修單),顯示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 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 知。至附表一編號24所示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無 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印(附表一編號24與附表三編號4為 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惟被告陳堃蔚亦知悉各該維修項



目之記載不實,理由詳後述犯罪事實四㈡部分。 ②復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2車輛損壞 請修單)上面的請修人是我簽名的,當初班長陳堃蔚拿這張 請修單給我簽時,我就有向他反應我並沒有請修AIR助剎車 ,我的車輛是舊式手拉剎車,不可能安裝AIR電子助剎車, 陳堃蔚說先簽了再說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2 8至429頁);證人陳朝文於偵訊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 18車輛損壞請修單)雖然請修單上面的請修人是由我親自簽 名,但該次申請不是因我發現有維修需要而提出,我只能確 認是班長陳堃蔚拿給我簽名的,我曾經問過為何要修,但班 長陳堃蔚回答我就是簽名就好,我當時簽名的時候就有問陳 堃蔚,該車已有灑水邦浦引擎馬達為何還要加裝,他回覆我 簽就對了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388至389頁) ;證人梁坤盛於廉政官詢問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22車 輛損壞請修單)陳堃蔚有拿來給我看,他拿來要我核章,但 我跟他說我沒有拿去維修,這臺車子絕對沒有離開隊上去維 修電腦故障碼,因為這臺車子鑰匙在我身上,陳堃蔚沒有這 臺車的鑰匙,所以我不敢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上簽名等語(10 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132至133頁),足見附表一編號 2、18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有各該保管公務車 輛司機許俊良、陳朝文之簽名,惟均非由司機許俊良、陳朝 文申請維修,而係被告陳堃蔚持各該請修單交由司機許俊良 、陳朝文簽名,經司機質疑維修之原因,被告陳堃蔚即直接 要求司機許俊良、陳朝文簽名,另被告陳堃蔚曾持附表一編 號22車輛損壞請修單交由司機梁坤盛簽名,惟因司機梁坤盛 知悉該公務車輛事實上並未維修而拒絕簽名,足徵被告陳堃 蔚對於上開請修單之維修項目不實,顯然知之甚明。 ③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 源,分別編列自一般公務預算與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 業基金(下稱統挖基金) ,且每輛公務車輛均有其經費上限 ,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僅例外之特殊情形,須敘明實際勻 支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始不受上開限制等情,此據證人 黃瑞玟建設局會計室股長)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 卷(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29至235、383至388頁) ,並有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各1份附卷足憑(108年度偵字第29549 號卷三第237至238、255至260頁)。參諸被告陳堃蔚於廉政 官詢問時自承:山線工程隊的車經費有分為統挖基金購置車 輛(即新車,預算編例較低)及一般公務預算購置車輛(即



舊車、預算編例較高),而大部分都是使用新車,相對保修 支出比較大,但統挖基金與一般公務預算之費用不能相互勻 支,所以才會製作不實車輛維修申請單,將舊車的預算勻支 到新車來使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192頁 );於偵訊時自承:我事先知道統挖預算跟一般公務預算的 錢不能挪用,所以要做不實維修來達到實際挪用預算的效果 ,他們有跟我說因為錢不夠用,所以需要從統挖基金勻支到 一般公務預算或由一般公務預算勻支到統挖基金,是由鄭金 柱自行決定在個別維修估價單上增列不實維修項目,「(為 何你明知在請修單上可能出現不實維修項目,仍願意核章或 請司機核章?)當時我認為都有修理了,只是不是修理請修 單上的車子而已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320至3 21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輛(即舊車)之不 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姚勝進、陳堃 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 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即新車)維 修費用。
 ⑶犯罪事實三㈡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0、11、13、14) ①觀之附表二編號10、11、13、14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109年 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61、171、205、227頁),上開請 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 蔚之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附表二編號13、14分別與 附表三編號2、3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可知被告陳堃 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 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知。
 ②查「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 車使用若逾15年,不得編列油料、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10 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55至257頁)。參諸被告陳堃蔚 於偵訊時自承:因為00-0000是沒有經費的公務車,前任隊 長陳建權葉行健都說要繼續開,但沒有相關預算,我是到 葉行健隊長時才知道00-0000的相關費用都是由清昇公司處 理,是用其他公務車勻支其他費用用到00-0000車的部分, 所謂勻支費用事實上是指用其他公務車虛報不實維修項目核 銷後,再將核銷費用用來支付00-0000的相關費用...(提示 附表二編號10、11車輛損壞請修單、黏貼憑證用紙)當時我 是擔任山線工程隊的行政助理,這些核銷資料是姚勝進拿給 我,至於是誰繕打維修細項我不清楚姚勝進要我依照往例 用來核銷00-0000的維修保養費用,我知道山線工程隊有勻 支相關車輛維修經費做為00-0000車輛保養維護、其他車輛 罰單、檢驗規費、拖吊費、其他無法報支的零件項目的事實



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94頁;108年度偵字第 29549號卷五第6頁);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因為老車00-0 00(即附表二編號13、14公務車輛)幾乎都沒有再使用,所 以都是拿來請領做為勻支使用的維修費用等語(108年度偵 字第29549號卷四第27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 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姚勝 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 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之油料費、車輛養 護費、保險費或其他公務車輛之罰單(即附表三編號2、3經 裁處之罰鍰)。
 ⑷犯罪事實四㈡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至4) ①查附表三編號2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1月17日、 附表三編號3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車於107年10月23日, 分別因逾期檢驗,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 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罰鍰各新臺幣(下同)900元;附表三 編號4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2月20日,因司機 許俊良執行公務慶祝元旦插國旗而在車廂以外載人,經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 罰鍰3,000元之事實,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證述在卷(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108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