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江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江青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江青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前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3年9
月5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4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因被
告於113年11月26日經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固已消滅,然
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有新增
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認為尚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113年12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
押期間2月,將於114年2月4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2月5日起,延
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