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4年度,2號
TPHV,114,聲再,2,20250124,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
字第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而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
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113年度聲再字第
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
判費各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惟聲請
人迄未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裁判費訴狀查詢表、答詢
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5、99至103頁),其聲請再審均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均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1/1頁


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