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4年度,2號
TPHV,114,聲再,2,202501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
再字第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