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樊其諺
兼法定代理人 李荑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儲勝年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七二號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72號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確認法庭組織合法所
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 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