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125號
TPHV,114,抗,125,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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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間請求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原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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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