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德威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駿紘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勞上易字第八十五號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5號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之當事人,以當事人開庭之部分陳述未記入筆錄
,為確認筆錄記載之正確性,並為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
上利益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4年1月3日準備程序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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