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14年度,2號
TPHV,114,勞聲,2,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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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自強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六十六號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準備期日之法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更一第4號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以證人江俊國證述相對人對聲
請人為解僱當日之細節事項,於法庭筆錄尚有未能完全記載
之內容,致聲請人受不利之判決,為還原當時證人表達之意
見,以確保其訴訟權益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1年8月
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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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