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四字,113年度,63號
TPHV,113,重上更四,6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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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柯孫達(柯賢吉承受訴訟人)

柯美美(柯賢吉承受訴訟人)

柯心儀(柯賢吉承受訴訟人)

柯文玲(柯賢吉承受訴訟人)

陳美珊(即陳坤明承受訴訟人)

陳渙鏘(即陳坤明承受訴訟人)

陳煥淇(即陳坤明承受訴訟人)

林建伸
蕭琬如


蕭志恆
蕭又誠
黃詩嘉

林建旭
闕進益
廖信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參 加 人 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進益
被 上訴 人 蔡金蓮(潘勇八承受訴訟人)

潘孜倩(潘勇八承受訴訟人)

潘孜芬(潘勇八承受訴訟人)

潘柏霖(潘勇八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15時15分在
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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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