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265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美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呂函諭律師 連德照律師上 訴 人 華夏實業有限公司(原名華夏顧問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曾麗卿 尹立群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被 上訴人 林子原 陳定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華夏實業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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