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1482號
TPHV,113,抗,1482,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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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82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間請求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79號
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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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