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審上字,113年度,1140號
TPHV,113,審上,1140,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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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王宣勝

被 上訴人 柯姈媖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計算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核定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
項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
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
有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4,209元【計算式:542地
號土地(76.39㎡+80.04㎡)×112年起訴時公告現值96,300元=15,064
,2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924元,上訴人僅繳納9,750元
,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20萬7,17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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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