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13年度,10號
TPHV,113,勞上易,1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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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A01

訴 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
被 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A02



A03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
林亭妤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A000000004

            
定代理A05
訴 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簡婕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家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A01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49號判決提起上訴,被上
訴人A02A03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附帶上訴人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
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
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
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8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上訴人A02A03(下合稱A
02等2人,分稱其名)於原審主張上訴人A01涉有附表1、2、
3所示侵權行為,請求A01與A000000004(下稱A004)連帶賠
償損害等項(詳如附表4第㈠欄),原審命A01、A004應連帶
給付A02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A0370萬元本息;駁回
A02等2人其餘請求(詳如附表4第㈡欄)。A01就敗訴部分上
訴,A02等2人就附表4第⑴⑵列敗訴部分之一部提起附帶上訴
;又A01上訴部分為無理由(詳後述),依前揭說明,A01
訴效力不及A004,A004僅為附帶上訴被上訴人,先予說明

 ㈡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
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
文。A02等2人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陳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9條與本院審理範圍無關,於二審程序
不主張此一請求權,更正先前相關陳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
00頁筆錄),A01與A004對於其更正請求權並無異議(見同
頁筆錄);依前開規定,應准許A02等2人更正法律上陳述,
併此說明。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A02等2人主張:A02於99年7月16日至
109年7月31日任職於A004,於108年3月至109年5月擔任南區
業務督導(即南區督導),A03於108年1月18日至111年11月
30日任職於A004,原擔任00000000台中一中店(下稱台中
中店)門市人員,於108年6月1日至109年7月擔任店長;A02
等2人任職期間,A01為A004營業部(業務部)副理及中區督
導,擔任A03上級主管。A01竟利用職務機會或假藉工作名義
,自108年3月19日至109年5月5日,在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時
地,分別對A02實施不當肢體接觸或言詞,共計3次;其次,
自108年3月至109年7月間,A01於附表2編號1至12所示時地
、附表3編號1至11所載時地,多次對A03進行不當肢體接觸
或言詞,總數達23次。A01前開歧視女性、造成冒犯女性之
工作情境
  ,損害伊人格尊嚴且情節重大,已構成性騷擾,應依112年8
月16日修法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2項、112年8月16日
修法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選擇合併)。A004
A01雇主,對於A01執行職務時所為前開性騷擾行為,應依
112年8月16日修法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前段、民
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選擇合併),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前開規定訴請:㈠A01與A004應連帶給付A0210萬元,A
01與A004應給付A027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A01與A004應連帶給付
A0370萬元
  ,A01與A004應給付A038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駁回A02等2
人其餘請求部分及A004關於附表4第⑷列第①點敗訴部分,未
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三、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A01附帶被上訴人A004則以:
 ㈠A01辯稱:伊並無附表1至3所示各件性騷擾情狀;伊與A02
原審共同原告甲○○分別擔任A004中區督導、南區督導、北區
督導,三人之間存在業務競爭關係,不宜遽信A02與甲○○證
詞。A02等2人指控性騷擾情節與先前
  申訴內容不符,A02等2人既未證明伊性騷擾,其請求即非可
取。再對照A03溫馨留言,益證伊並無不當言行。又A03於一
審主張性騷擾次數達30、40次,於二審減縮為23次,但是其
請求慰撫金數額仍為150萬元,顯不相符等語,資為抗辯。
 ㈡A004另辯以:縱使A01確有A02等2人所述各件性騷擾情節,慰
撫金應以一審判決所認定金額為適當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就A02等2人前開請求,判決:㈠A01、A004應連帶給付A0
210萬元、A0370萬元,並均自109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㈡駁回A
02、A03其餘請求。A01提起上訴、A02等2人提起附帶上訴
兩造聲明如下:
  A01上訴、答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A01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A02等2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㈢A02等2人附帶上訴駁回。
  A02等2人答辯與附帶上訴聲明:㈠A01上訴駁回;㈡
  原判決駁回附帶上訴A02等2人後開第㈢、㈣項之訴部分廢棄
;㈢A01、A004應再給付A0270萬元,及自109年12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A01、A004應再給付A038
0萬元,及自109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A004答辯聲明A02等2人附帶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271-273、401頁筆錄)
 ㈠A01自107年12月20日至110年7月31日任職於A004,
  擔任營業部(業務部)副理及中區督導。現已離職。
 ㈡A02於99年7月16日至109年7月31日任職於A004,於1
  08年3月至109年5月擔任南區督導。現已離職。
 ㈢A03於108年1月18日至111年11月30日任職於A004,
  原擔任台中一中店門市人員,於108年6月1日至109年7月擔
任店長。現已離職。
 ㈣A004於109年6月12日訂立「A000000004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下稱A4性騷擾防治規定
  ,見原審卷㈠第49-52頁)。
六、本件爭點為:㈠A01是否對A02實施附表1所示3件性騷擾?㈡A0
1是否對A03實施附表2所示12件性騷擾?㈢A01是否對A03進行
附表3所示11件性騷擾?㈣若是A01構成性騷擾,其與A004應
賠償慰撫金數額為何?茲就兩造論點分述如下。
七、關於A01是否對A02實施附表1所示3件性騷擾方面:
  A02主張A01於附表1所示時地,對其實施表列3件性騷擾(見
本院卷㈡第195-198頁表格)。為A01所否認。經查:
 ㈠按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
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
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
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
之進行」、「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
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
表現」、「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
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
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112年8月16日修正前性騷擾防
治法第2條第2款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A02主張A01有附表1編號1所示行為,亦即在108年3月19日在
台茂購物中心,對其摸手、勾肩膀、摟腰等情(見本院卷㈡
第196頁)。經查:
  ⑴原任A004營業副理與北區督導之甲○○於原審111年11月2日
庭期證稱:「(問:是否認識被告A01…?)認識,同事關
係。工作上會有互動跟接觸,基本上我是負責全區兼北區
督導,被告1A01是中區督導,我是在總公司…」、「(問
:是否認識原告A02,和A02是何關係?)認識,他是我的
下屬A02是負責南區督導業務
   」、「(問:A02A01間的關係為何?是否見過兩人互相
開黃色笑話或有肢體碰觸?)他們也是同事關係。沒有看
過兩人互相開黃色笑話或有肢體碰觸」、「(問:在108
年3月到109年5月之間,工作上會與A02接觸嗎?接觸過程
為何?)會接觸,定期是每個月A02會上來總公司開會,
我本身負責全區事務,所以我到南區出差的時候,還有辦
大型活動的時候,還有百貨進撤櫃的時候,我們都會碰到
面」、「(問:證人是否知悉108年3月間在桃園台茂購物
中心,A01A02有什麼互動?如何知悉
   ?A02怎麼說的?)我當時是接到A02的電話,他告訴我的
。當天是台茂購物中心進櫃,當時A02先過去台茂,我還
在總公司,我接到A02打來的電話,當時A02的口氣很緊張
害怕,他希望我趕快過去台茂。…他電話中,說希望我可
以趕快去台茂,我問他發生了什麼事情,他說被告1A01
動手動腳,希望我趕快過去,我就回答他說我知道了,
我把手邊的工作處理完我就會趕快過去,電話就結束了…
」、「(問:A02在電話中有無具體說明被告1A01動手
腳做了什麼行為?)我問A02他是怎麼動手動腳,A02在電
話中告訴我,被告1A01是在A02搬貨的時候從他的肩膀到
手到腰摸下去」
   、「(問:證人到現場後有看到A02嗎?A02有無再針對這
件事情跟你說明?)我有看到A02,他就是就剛剛電話中
的內容再告訴我一次」、「(問:你聽到A02說這些事情
後,你有無處理?)我到現場以後,就立刻把被告1A01
A02的工作區隔,就是A02本來在進櫃,我先把他帶出來
,叫他先去吃飯,我也陪他一起去吃飯,被告1A01應該是
在現場,我沒有注意到他。吃完飯之後我還有回到櫃位,
A02跟我說希望我不要離開台茂,要一直待在那邊,所以
我當天整天一直陪伴在A02身邊一直到進櫃結束,我到的
時候大約下午一點多,到晚上八九點,這段期間我都跟A0
2在一起」、「(問:這段時間被告1 A01有接近出現嗎?
有無再肢體接觸A02嗎?)被告1A01有出現,我們還是有
一起工作,我在現場的時候,被告1A01沒有再碰觸過A02
,這段時間被告1A01也有跟A02以及我講話,講話的內容
不記得」、「(問:這跟你說的區隔不同?你只是陪伴
   ?並沒有任何區隔的作為?)因為我也沒有權力叫被告1A
01離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17、219至220之2頁筆錄)
。依甲○○證詞,其並未在108年3月19日目睹附表1編號1事
件經過,而是A02在當天以電話向其表示,搬貨過程遭到A
01觸摸手部、腰部;甲○○聞訊前去桃園台茂場地與A02
同工作,此後,A01A02並無肢體接觸。
  ⑵A02配偶乙○○於前開庭期結證稱:「(問:是否認識被告A0
1,和A01是何關係?)我跟他有過一面之緣
   。當時我是跟A02辦理婚宴的時候,他有來」、「(問
   :是否知道A02A01間的關係為何?是否曾聽A02提到A01
?)A02說是同事,…A02說被告1A01講話很輕浮、沒有營
養」、「(問:證人是否知悉108年3月間在桃園台茂購物
中心,A01A02有什麼互動?如何知悉?A02怎麼說的?
A02那時候出差約2-3天,他回到台南的時候跟我說的,
他當時告訴我說,當時要吃午餐,被告1A01要夾肉給他,
A02不要,後來他們有拉扯的動作,所以被告1A01有摸到
他的手
   ,我問他結果如何,A02說他們鬧得很不愉快,A02說被告
1A01有跟他提到不要讓哥不開心,整段過程他說的就是這
樣」、「(問:A02陳述這件事情的時候,有無告訴你他
覺得不舒服會是很噁心等語句?)A02說他想吐,A02跟我
說這件事情的時候眼眶泛紅」等語(
   見原審卷㈢第224-226頁筆錄)。依乙○○證詞,其於108年3
月19日並不在桃園台茂,A02於事後始表示A01在當天午餐
過程要為其夾肉遭拒,二人發生拉扯且A01對其摸手。
  ⑶A02另稱108年3月19日曾向同事丙○○告知此事並求助(見原
審卷㈢第109頁)。然A004專案設計師丙○○於原審111年11
月2日庭期結證稱:「(問:請問證人是否曾任職於A004
?職位、在職期間為何?)是,時間是從2016年9 月到20
21年10月,我擔任專案設計師,是隸屬設計部」、「(問
:是否認識原告A02,和A02是何關係?與他工作上互動情
況?)我認識,我和他是同事關係。公司進撤櫃跟店舖需
要維修的時候,會跟我聯繫
   」、「(問:是否認識被告A01,和A01是何關係?與他工
作上互動情況?)認識,同事關係。公司進撤櫃跟店舖需
要維修的時候,會跟我聯繫」、「(問:證人是否知道10
8年3月間在桃園台茂購物中心,A01A02間發生了什麼事
?)我沒有印象。我當天有碰到A02,我也沒有看到A02
,我當天有跟他講到話,講話的內容我不太記得…」、「
(問:108年3月19日,當時妳在台茂分店是負責什麼工作
?)進櫃跟監工及店舖設計」、「(
   問:妳當天是幾點離開?當時還有誰在櫃位?)應該是晚
上,我沒有印象還有誰在」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14-215頁
筆錄)。依丙○○證詞,其於108年3月19日在桃園台茂負責
監工等工作,直到晚上才離開,當天雖然有碰到A02,但
是對於A02A01相處情形沒有印象,也沒看到A02哭。
  ⑷綜觀前開三名證人證詞,其在108年3月19日均未目睹A01
附表1編號1之行為。證人丙○○雖然與A02一同在桃園台茂
現場工作,但是對於A01A02相處情形、乃至於A02是否
向其求助等情狀,均毫無印象,顯與A02所稱向在場丙○○
求助情節不符;已難認A02關於當天之記憶為正確。又甲○
○與乙○○係由A02轉述事件經過,但是甲○○證稱A01在桃園
台茂搬貨過程對A02肢體接觸,乙○○則證稱A01A02午飯
時發生拉扯、摸手;是A02向二人所轉述過程顯有差異,
且與當天始終在桃園台茂工作之丙○○證詞不符,故甲○○與
乙○○證詞,不足為有利於A02之判斷。是以A02主張A01
附表1編號1行為,尚無可憑。
 ㈢A02主張A01有附表1編號2所示行為,亦即在108年12月21日,
於桃園國際棒球場伸手撫摸A02腹部等情(見本院卷㈡第197
頁)。經查:
  ⑴A02於109年6月9日向A004申訴遭受A01言語性騷擾,並未表
A01曾經在108年12月21日撫摸其腹部之嚴重冒犯行為(
見原審卷㈡第123頁)。迨109年7月24日接受A004申訴處理
委員會成員訪談時,亦陳明:「(問:請問性騷擾相對人
與您共事的期間内是否有其他的騷擾情形?)在沒有見證
人情形的話,是之前108年3月台茂進櫃時,在進櫃休息時
間時,…性騷擾相對人拉我的手對我說:妹,我們先去吃
飯,一手牽我的手並滑到我的腰想找我先去吃飯,…」、
「(問:請問在台茂之後到今年1年的期間內,性騷擾相
對人是否有對您在做其他令您感到不舒服的事?)肢體的
話沒有,肢體就那一次(指108年3月19日在台茂)…」(
見同卷第127頁),上開記載與A02所提供錄音譯文相同(
見同卷第450頁);可知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在109年7月2
4日訪談時,請A02確認A01不當行為之次數、態樣,A02
場明確表示A01肢體接觸行為只有108年3月19日在桃園台
茂場地那一次(指附表1編號1)。衡諸常情,若是A01
於108年12月21日撫摸A02腹部,A02對於此件嚴重冒犯行
為應留有相當印象,並且向訪談者指控此事;但是其當時
確認A01只在108年3月19日肢體接觸,此後並無肢體接觸

  ⑵然而,A02於訪談後3個多月即109年11月19日起訴時,忽主
A01曾在108年12月21日對其為附表1編號2肢體接觸(見
原審卷㈠第21頁),顯與其在訪談時陳述不符,即有可議
A02遽稱A004調查委員於訪談時不友善
   ,其遭受極大壓力,以致申訴時遺漏此件性騷擾情節云云
(見本院卷㈡第292-294頁);然而,A02在109年6月9日申
訴時並未表示此件肢體接觸行為,迨109年7月24日訪談時
,確認僅有附表1編號1肢體接觸,均如前述;則其空言訪
談人員態度不友善,以致其遺漏陳述附表1編號2之肢體接
觸行為云云,即有不足。何況,A02迄今無法說明訪談人
員態度如何影響其記憶、訪談後如何回復關於附表1編號2
之記憶;是以A02前開說詞尚屬無憑。至於A004業務專員
丁○○於原審111年11月1日證詞、甲○○與乙○○於原審111年1
1月2日庭期,固然證稱A02事後對證人轉述A01關於附表1
編號2行為(見原審卷㈢第184-186頁、第220之2頁、第225
-226頁筆錄);然而,上開證人均證稱108年12月21日並
不在場,參以A02陳述前後顯然不一致,尚難憑以推論A01
確有附表1編號2之行為。
 ㈣A02主張A01在109年5月5日對其為附表1編號3所示行為(見本
院卷㈡第198頁),固為A01所否認。經查:
  ⑴甲○○於原審111年11月2日庭期證稱:「(問:109年5月
   5日,證人是否有跟戊○○、A02A01共同至臺北市茶霸店
舖?當天為何會至店鋪?)有去,原因是因為被告1A01
在那個臺北市茶霸店舖附近看一間門市,他希望我們可以
在那裡觀察人流,所以我們才會坐在那裡觀察人流」、「
(問:當天A01A02有什麼樣的對話或互動嗎?)有看到
,當天是戊○○先問A02身體的狀況,有沒有打算要準備懷
孕,被告1A01用台語說你要生小孩,我看你的臉就是生不
出來,你還是不要生好了,乖乖上班就好了」、「(問:
之後有無人說什麼?)被告1A01講完這句話之後,戊○○就
說欸欸欸,之後就沒有人講話了」、「(問:你知道A02
當時狀況如何?)我知道A02在一年前有子宮方面的零期
,有病變做治療
   」、「(問:A02聽到被告1A01講句話之後反應為何?)A
02沒有說話」、「(問:證人聽到A01說的話以後,做了
什麼處理?)我就說你要不要高鐵時刻表
   ,時間差不多了,要不要先走。是過一陣子我才說的」等
語(見原審卷㈢第220之2至220之3頁筆錄)。乙○○亦於同
一庭期結證稱:「(問:證人是否知道109年5月間在茶霸
店舖,A01A02有什麼互動?如何知悉?A02怎麼說的?
)當天是A02打電話給我,請我去台南高鐵站載他,在車
上跟我陳述說今天他們去臺北市茶霸店舖開會,業績討論
A02提到說他不想在這間公司做了,因為他2018年的時
候得了原位癌之後身體很不好,我有勸過A02就回來休息
A02在車上告訴我說,他有跟他的主管說他想要請辭這
件事情,這個時候被告1A01有來問A02是什麼原因,A02
訴他他想要備孕這件事
   ,結果被告1A01回他說看你的臉就生不出來,重點就是這
樣」、「(問:A02陳述這件事情的時候,有無告訴你他
覺得不舒服會是很噁心等語句?)A02說完被告1A01說看
你的臉就生不出來以後,A02就開始哭了
   ,他哭了大概五分鐘,然後沉默到我們回到家裡,從高鐵
站到我們家車程大約四十分」、「(問:109年5月茶霸店
舖事件發生後,A02是否至醫院就診?為何就診?)我們
很在意生小孩的事情,從那次之後我們去做了孕前檢查,
發現A02不孕症,我們有做試管嬰兒,第一次去取卵沒有
著胎,第二次有幸著胎了,但23週的時候還是早產了,所
以我們對這句話很介意」、「(問:A02有因此去看過精
神科醫生嗎?)他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26-227頁筆
錄)。核證人甲○○、乙○○證詞均與A02所述情節相符,益
A02所言為真。
  ⑵A004經理戊○○固然於原審111年11月8日庭期結證稱
   :「(問:您目前職稱為何?負責業務內容為何?)我目
前是行政經理,…2019年的職務是業務經理,…」、「(
   問:請問甲○○、A02A01是否會有相互競爭業績
   ?)業績是我負責的項目,實體加門市每天的營業額,以
及一個月累積起來的業績。公司會有每個月的業績排行,
這個在我的報表內,每個月會給老闆看,上面三個人是各
自負責一區,他們會有業績的排行」、「(問:工作上A0
2有向您反應過,她覺得A01有什麼問題嗎?)他沒有直接
跟我反應,他是跟我們公司EMT的主管反應」、「
   (問:109年5月5日,您與甲○○、A02A01是否有去茶霸
店鋪?)有去,當天早上我們先開營業檢討會,開完會後
,大概已經下午一兩點,沒有吃飯所以我就說我帶他們去
A01找的店舖,因為是台北的店,所希望甲○○也到場一
起,所以我們就一起去茶霸看人流,我們是坐在窗戶旁邊
,邊看人流也討論店舖員工的問題,…」、「(問:當時A
02身體有什麼狀況嗎?)無」、「(問
   :您當天有特別關心A02身體狀況嗎?)無」、「(問
   :A02當天有跟你提過要離職嗎?)無」、「(問:當天
你有無關心A02有無要懷孕嗎?)無」、「(問:109年5
月5日在茶霸店鋪,妳有聽到被告以台語對A02
   :『蛤…妳要生小孩喔?妳一看就是生不來的臉,不要浪費
時間了啦,好好工作』這句話嗎?)沒有」、「(問:自
被告到公司任職以來,A02有跟妳反應過她遭被告性騷擾
嗎?)沒有」、「(問:A02有向妳提過離職原因嗎?)
沒有」、「(問:108年3月到109年5月之間,證人是A004
的董事之一嗎?現在還是嗎?)是,現在也是
   」(見原審卷㈢第244、246、251、254-256頁筆錄)。戊○
○固然在109年5月5日當天並未聽到A01有何特殊發言,但
是戊○○係A004高階主管兼任董事職務,工作忙碌且業務繁
雜,且A02對於A01發言並未當場以激烈言詞回應,則戊○○
對於當天言論欠缺記憶,亦屬常情
   ;則其證詞尚不足以為有利A01之判斷。
  ⑶A01另稱其與甲○○、A02間有業務競爭關係,甲○○與A02前開
說詞並非可信云云(見本院卷㈡第337-338頁)。惟依戊○○
上開證詞,甲○○、A02A01三人間確有業績排行之評比關
係;但是,戊○○並未提及三人處於惡性競爭狀態。是A01
憑空指控A02、甲○○說詞為不可採,洵非可信。
  ⑷是以A02主張A01於109年5月5日對其表達「妳要生小孩喔?
妳一看就是生不出來的臉,不要浪費時間了啦,好好工作
」等言語,確有其事。且A02於109年6月9日向A004申訴稱
,其在107年罹癌接受治療,108年結婚
   ,配偶支持使其恢復信心;但是A01109年5月5日前開言語
造成其心靈受創,陷入低潮,要為自己發聲等情(見原審
卷㈡第123頁)。嗣於109年7月24日接受A004申訴處理委員
會成員訪談時,亦明確表示A01當時發言:「妳要生小孩
喔?妳一看就是生不出來的臉,不要浪費時間了啦,好好
工作」,當下感到不舒服等情(見同卷第126-127頁);
於訴訟中均為相同陳述(見原審卷㈠第21頁、本院卷㈡第19
8頁);參酌A02尚且109年6月25日在安安婦幼診所就診(
見原審卷㈠第317頁掛號資料) ,足見A02對於懷孕生子至
為重視。而A01上述言語譏笑A02難以懷孕,具有歧視女性
之意涵,形成冒犯女性工作環境,對於有意懷孕之A02
格尊嚴造成損害,依首揭規定,自構成性騷擾行為。
 ㈤綜上,A02主張A01有附表1編號3所示性騷擾行為,應
  屬可採;其主張A01有附表1編號1、2行為,則非可取。
八、關於A01是否對A03實施附表2所示12件性騷擾方面:
  A03主張A03於附表2所示時地,對其實施表列12件性騷擾(
見本院卷㈡第200-214頁表格)。為A01所否認。經查:
 ㈠A004於109年6月12日訂立A4性騷擾防治規定(見不爭執事項㈣
),A03即在同年7月29日向A004申訴A01對其性騷擾,略稱
:「A01常常來巡店時,就要叫到旁邊無人之處,且無監視
器照到的地方單獨談話,談話過程皆有肢體碰觸,會摸頭、
勾肩搭背甚至擁抱,每次拒絕的話A1哥都會說『我是你哥哥
,你就像是我的妹妹,哥哥抱妹妹有什麼奇怪的?所以你現
在不把我當哥哥看待囉?』,長久以來,A1哥都強調我們中
區店長就是一家人,是兄弟姊妹
  ,因此每次他要抱我時,就會拿這句話來壓我,若我抗拒不
從,他就會說我是不是只把他當主管不當哥哥看待,原來
我心裡他只是個主管等之類的話來逼我接受他的擁抱。有時
也會說『哥哥愛你,那你愛不愛哥哥?你真的有愛我這個哥
哥嗎?』又不是我的哥哥卻每次都要用『哥哥』這個名義來脅
迫我做出不想做的事或不想說的話,我連回想起來都覺得噁
心」、「…所謂的『單獨談話』根本不是主管要交辦店長什麼
事情,而是他下手對我性騷擾的每一次的恐懼深淵」、
  「A1哥都會舉辦中區聚餐,每次聚餐大家都一定要到,…我
從第一次參加聚餐時就表明我酒量不好,…A1哥…嘴巴說不會
怎樣,但過沒多久之後又再拿酒要我喝酒,測試我「
  會不會做人」,我只好硬著頭皮喝下去,當下感受倍感羞辱
  ,我覺得我被當成陪酒的酒家女…」、「有一次己○在過年前
發了業績獎金要給各店點,請各區督導拿給店上人員,但A1
哥在發獎金時卻要求我要『主動』抱他才可以拿獎金…
  」、「A1哥要求每次面試我都要一起陪同,某次我陪同面試
結束後,告知A1哥我很想上廁所,但他知突然用手摸我肚子
,故意要壓我肚子,我當下真的很驚嚇,之後也有幾次都會
故意要摸我肚子,我都會越來越害怕他會不會哪天就往肚子
的上面摸或者往肚子的下面摸,每一次的肢體性騷擾、言語
性騷擾都會不斷地擴大我的恐懼、我的陰影、我的不安
  ,有好長一大段的時間,我背負著龐大的業績壓力與性騷擾
的恐懼過生活,只能躲在自己的房間哭…」、「摸頭、捏臉
  、捏耳朵、時常主動擁抱或強迫我去主動擁抱都是常態性的
性騷擾了,千萬拜託公司拯救並且保護我們在職的女店員,
不要再有人過著這種擔心受怕的日子工作了」等語(見原審
卷㈡第199-200頁)。描述A01於執行中區督導職務如巡店、
會談、團隊聚餐、會議、頒獎、面試等事務時,藉機對A03
摸頭、捏臉、捏耳朵、勾肩搭背、擁抱、摸肚子而為肢體接
觸,或要求陪同喝酒、或以令人反感言詞與A03交談。A03
整理A01各件性騷擾具體言行,詳如後述。
 ㈡A03主張A01向其表示將以兄妹疼愛方式擁抱部分(詳如附表2
編號1):
  ⑴A03於109年9月3日接受A004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訪談時,
指明108年3月19日在台茂購物中心時,其向A01表示想留
在台茂跟南區A2學習A01當下變臉,向其表示想跟A2學
就調到南區等語;並表示:「妳年紀還小,對我來說妳就
是我的妹妹,所以我會想要疼妳,也覺得妳就是我的家人
,我要對妳好,將來如果哪天我抱妳,不是把妳當女友那
種的抱,是因為我把妳當自己的妹妹在疼愛,所以才會想
要抱妳」等言詞(詳如附表2編號1);A03聽聞其言詞,
深感到奇怪(見原審卷㈡第208頁訪談紀錄、第217頁附件
)。
  ⑵A02於原審111年11月2日庭期證稱:「(問:證人認識A03
嗎?工作上會與A03接觸嗎?接觸過程為何?)
   我認識,他是一中店的店長,每個月公司會舉辦店長會議
   ,A03會到場,我會看到他,除此之外,公司如果有展新
店舖,通常公司會拉店長來支援新店舖,那個時候我也會
看到他」、「(問:A03A01間的關係為何?是否有上下
從屬關係?)被告1A01A03的直屬主管
   ,戊○○是跟我說被告1A01是代理中區的督導…」、「(問
:據你所知,A03在A004工作期間是否曾因工作表現或事
蹟而受口頭上、實質上獎勵?)A03很特殊,他很常被在
店長會議的時候叫出來表揚,因為個人業績很好」、「(
問:證人是否知悉A03A01間有哪些互動?如何知悉?A0
3怎麼說的?)我在109年7月中
   ,在月會上有遇到A03,我跟他說如果你有不好的工作狀
況可以提出,但他當時神色不好也沒有說什麼,隔了兩天
他就打LINE給我並開始說他有被被告1A01性騷擾,他不知
道該怎麼辦,也不曉得該跟誰做申訴,我是到那個時候才
知道他有這個問題,A03打給我兩個小時,大概哭了一個
小時」、「(問:這個通話裡面,對話說了什麼
   ?)…我就跟A03說公司現在可以申訴,叫他自己要去申訴
」、「(問:你是否知悉A03有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
如何知悉?A03怎麼說的?)我知道。因為A03發了不自殺
聲明給我,他說他發給家人及當時的男朋友
   ,也傳一份給我,我問他為何要發這個給我,他說因為他
提出申訴」、「(問:提示民事準備三狀原證19,這個是
否就是A03傳給你的不自殺聲明?)A03是LINE給我
   ,應該就是這個」、「(問:據你所知,除了性騷擾事件
之外,A03A01是否有其它私人恩怨?)我不知道
   」、「(問:你跟A03平常有在聯繫嗎?)我跟他不熟
   ,他就是一位店長,他不是我直屬員工」、「(問:在10
8年3月19日在台茂店,A03有無跟你說什麼?)那天我們
是在台茂進櫃,他當時只是新人,他說他想要留下來學習
陳列銷售,但是晚上回飯店之後,他臉色不好,我問他
怎麼了,他就說他被被告1A01罵,他說被告1A01為什麼
要跨區學不同區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29-232
頁筆錄)。依A02所述,A03在108年3月19日即向A02反映
,其有意跨區學習但是遭到A01責罵,核與A03前開申訴、
訪談資料所描述情節相符。再依證人所陳,A03業績優良
,經常受公司表揚,與A01並無私人恩怨;若非A01確有上
情,何須向A02哭訴並向A004申訴,益證A03前開指訴為真
實。
  ⑶A01固然否認此情,辯稱其與A03在當天相處融洽,
   互道晚安,足見其並無前開言論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63
   、318-320頁)。惟依A01所舉108年3月19日22時28分至30
分Line對話:「A03:我們回到飯店囉」、「A01:好喔,
大家小心喔,早點休息,大家辛苦了,晚安
   、「A03:好喔,您也是,早點休息唷,晚安」、「A01
恩恩,晚安」(見本院卷㈠第283-284頁Line截圖);核其
內容,僅係一般客套問候用語,參諸A02證稱A03經常受A0
04表揚,可知A03處理人情事故亦有相當經驗,應會避免
A01公開翻臉,則A03以同事身分而為日常道別、問候
亦無可厚非。是A01所辯,尚非可信。
  ⑷綜上,A03主張A01在108年3月19日對其陳述附表2編號1言
語,託詞兩人如同兄妹關係、將以兄長身分擁抱A03;上
開言詞具有歧視女性、形成冒犯女性之工作環境,並致A0
3人格尊嚴遭受損害,A03主張構成性騷擾一節;應屬可取

 ㈢A03主張A01另有附表2編號2、3、8、9、10所示利用面試機會
,以及附表2編號4、5在A004台北辦公室,對A03為擁抱、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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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