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3年度,564號
TPHV,113,上,564,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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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吳玉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柏毅律師
李佑均律師
被上 訴 人 郭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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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