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564號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吳玉香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柏毅律師 李佑均律師 被上 訴 人 郭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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