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安敦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長生
00000000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謝珏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文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0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
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18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
律師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