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1年度,180號
TPHV,111,重上更一,180,202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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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安敦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長生
00000000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謝珏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文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0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
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18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
律師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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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