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09年度,73號
TPHV,109,重家上,73,2025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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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鍾金裕
鍾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視同上訴陳鍾美女
鍾美珠
鍾美雪
上 訴 人 鍾榮發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 訴 人 鍾金印
鍾金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編號11中關於應有部分「1/19」之記載
,應更正為「1/9」。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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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