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鍾金裕
鍾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鍾美女
鍾美珠
鍾美雪
上 訴 人 鍾榮發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 訴 人 鍾金印
鍾金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編號11中關於應有部分「1/19」之記載
,應更正為「1/9」。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