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4號
TPHM,114,聲保,7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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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祖鞍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祖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祖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
8日、113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12年聲保字第1208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
經本院判處上訴駁回後確定,復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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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