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啓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啓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啓禎因犯詐欺等案件,原於民國11
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113年度聲
保字第126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65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上合計刑期1年9月),業經法務
部於114年1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4日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2765號裁定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