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6號
TPHM,114,聲保,5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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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俊華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俊華因強盜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1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14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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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