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3號
TPHM,114,聲保,53,202501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堃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堃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堃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3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87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