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進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
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江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進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2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