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7號
TPHM,114,聲保,27,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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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評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評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評信(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4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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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