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4號
TPHM,114,聲保,24,202501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宇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宇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宇鵬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2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28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