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86號
TPHM,114,聲保,18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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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磊育原名吳磊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磊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磊育因強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
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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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