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仲霖(原名游象瑀)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仲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仲霖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