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70號
TPHM,114,聲保,17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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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振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振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賢因洗錢防制法罪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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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