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9號
TPHM,114,聲保,10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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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聿忻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聿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聿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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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