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7號
TPHM,114,聲,137,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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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淳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淳雅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楊淳雅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罪,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
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
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
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罪質與行為態樣類似,犯罪
時間均在民國109年8月至11月間,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
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
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08月至 109年11月間某日 109年08月至 109年11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80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8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7號 11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19日 112年07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02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024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9月26日 113年09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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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