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2號
TPHM,114,聲,13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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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郭崑益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崑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認為有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
,經原審被告白白在卷,復有涉案行李箱及毒品照片、法務
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證據在卷,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經原審有罪認定量處有期徒
刑15年,依常情遭判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
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再依比例原則衡量公益及被告利益後,認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性,應予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始均坦承犯行又配合調查,因單親家
庭,想要回家處理事務等語。
三、經查:被告就前揭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且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15年在案,已如前述,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
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
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其前揭遭原審判決之刑度亦
非輕,事理上犯重罪、受重刑往往伴隨著逃亡避責之可能性
,而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
來審判、執行之進行;又本案經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後,於
114年2月6日進行審理,全案尚未確定,審酌羈押必要性時
,仍應考量社會秩序維護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因羈押受到
拘束之衡平性,是依被告所犯情節、一審宣告刑輕重(有期
徒刑15年),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考量應高於被告人身自由
受限,非予繼續羈押被告,難以確保將來之執行,被告上開
聲請意旨所述其個人及家庭因素,核與羈押必要性之判斷無
涉,是被告前揭主張不可採,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則其本件
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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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