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86號
TPHM,113,附民,2186,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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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86號
原 告 劉佳欣
被 告 范夢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湯郁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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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