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604號
TPHM,113,聲,3604,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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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浩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52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浩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
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
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
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各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
(即編號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該判決書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
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
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
克以上罪、附表編號2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
毒品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以及受刑人犯
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
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
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
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
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見本院卷第91頁之定應執行刑
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
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 執行部份由檢察官於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 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間至111年5月10日 110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393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3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113年度台上字第44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10月16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13年8月14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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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