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583號
TPHM,113,聲,358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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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官志明



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上
訴字第58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官志明(下稱被告)自偵查之
始即坦承涉案,除自白犯罪事實之外,並主動供出本案毒品
所有人,且積極努力協助查緝其他共犯到案,被告確有悛悔
實據,並有接受國家法律制裁之真意,懇請能予被告服刑前
具保停押返家安頓年邁雙親,請求准予提出適當之具保金額
,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
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
0月30日裁定羈押3月。
 ㈡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請本院同意先予執
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4
年1月17日,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6日114年執午
字第468號執行指揮書可按。被告固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然其自114年1月17日起入監執行另案,是被告已非屬審
判中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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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