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113年度,36號
TPHM,113,矚上重訴,36,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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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高虹安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鍾維翰律師
蘇振文律師
上 訴 人 黃惠玟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簡大為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王郁文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
葉志飛律師
王俊棠律師
被 告 陳奐宇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陳昱愷



選任辯護人 張益昌律師
李德豪律師
辜得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87號),提
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牴觸
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
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
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
訟法第55明文規定。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
號並解釋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因審理上述案件,綜合觀察過去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
表類似案情共200餘筆判決,審視對於本案事實評價可能適
用之關鍵法律條文(即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法規範明確原則,而與公職人員身分
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
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
結果。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規定,附具聲請書,聲
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於憲
法法庭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 號、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附件: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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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