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5847號
TPHM,113,上訴,584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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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84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OKAWAT SIRINAPA女 (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YOKAWAT SIRINAPA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YOKAWAT SIRINAPA(下稱被告)經訊問後認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之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泰國籍人士,在臺居無定所,具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
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以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有卷內相關
人證、物證可佐,堪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嫌確屬重大,而被告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8年在案,且其為泰國籍人士,在臺灣並無固定之
住、居所,則被告於面對如此重大刑責之下,基於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
事實足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
羈押事由。再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參酌本案
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
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斟酌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
順利進行,認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等侵害較
小之手段替代羈押,應自114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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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