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5728號
TPHM,113,上訴,5728,202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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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7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NG SHEY GUAN(中文姓名王世源



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律師(法律扶助)
陳建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968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NG SHEY GUAN(中文姓名王世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ONG SHEY GUAN(中文姓名王世源,下稱被
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馬來西亞籍,在臺灣並
無固定住居所、亦無親友,有長期逃亡或避居外地之能力,
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之罪,又經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
新臺幣10萬元,有畏罪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
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而刑事被告羈押
必要與否,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
斟酌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茲查:
 ㈠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原審
判決所載之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
又被告涉犯之罪嫌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
級毒品罪,其法定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之罪,並經原審判決處有期
徒刑9年、併科罰金10萬元,再經審酌被告係馬來西亞籍
於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具有長期逃亡居住境外之能力,基
於犯罪之目的始初次入境,是以一般人趨吉避凶之心態相參
,被告面對本件重刑之司法程序,當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
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等情,核與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復本院審酌被
告運輸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6197.07公克,驗餘淨
重6195.23公克,純度75.61%,純質淨重4685.60公克等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重訴字卷第41-4
6頁)在卷可稽,該海洛因純度甚高、數量甚大,黑市價格
上千萬元,犯罪所生法益侵害情節顯非輕微,權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非予羈押,無法確保嗣後
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
代羈押;易言之,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
合比例原則。
 ㈡準此,本案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14年1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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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