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68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佳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1354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865、1866、1867、1868
、1869、1870、1871、1872、1873、1874、1875號),提起上訴
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47458、47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以被害人邱文隆
、王瑞明分別因受詐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所申辦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旋遭詐騙成員
轉帳一空等事實,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以113年度偵字第47458、47459號移送本院併辦
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