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9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皖龍
選任辯護人 許博閎律師
廖育珣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757
、12956、14948號,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8757、12956、14948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案由欄起訴案號,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8757、12956、14948號,誤載為113年度偵字第8757、1
2956、14948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