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1698號
TPHM,113,上易,1698,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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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桂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高桂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桂毊與告訴人方水川鄰居,雙方因
細故而有糾紛。被告因懷疑告訴人毀損其犬隻,且有詐欺管
理費之嫌,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先後經該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96號及第3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收受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後,明知告訴人無前開犯罪事
實,且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毀損社區信箱及其住處大門,竟意
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8日上午8
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8樓前樓梯間,向鄰居丘慧
紅陳稱:「我的狗已經被他(暗指告訴人)抓去毀屍滅跡死掉
了」、「一個狗被他打斷兩條腿」、「我家的門還被他用三
秒膠毀損」、「社區的信箱也被他破壞」及「他一天到晚詐
欺管理費」等(下稱本案言論)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
名譽。嗣丘慧紅將上情轉知告訴人,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
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
告訴人方水川及證人丘慧紅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察筆錄、該署111年度偵字
第3296、353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為其
論據。
四、訊之被告雖不否認確於111年10月8日上午8時許,在基隆市○
○區○○○路0○0號8樓前樓梯間,向鄰居丘慧紅陳稱本案言論,
且言論中所指之「他」亦為告訴人無誤。惟堅詞否認有何誹
謗之犯行,辯稱:我講的內容都是證人丘慧紅逼我講的,但
都是事實,且本案是告訴人與證人丘慧紅自編自導自演,其
等2人惡意預謀設計陷害,況當時我與證人丘慧紅在我家門
口講話,不是公共空間等語。
五、本院認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被告前因懷疑告訴人
毀損其犬隻,且有詐欺管理費之嫌,先後向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提出告訴,惟經該署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偵字第3296
號及第3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收受前開不起訴處分
書後,於上開時、地,向丘慧紅陳稱本案言論等情,為被告
所不爭執,並據證人丘慧紅及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
確,復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296、3
535號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檢察事務官
察筆錄等件在卷可查,堪先信實。而被告向證人丘慧紅指摘
關於告訴人「我的狗已經被他抓去毀屍滅跡死掉了」、「一
個狗被他打斷兩條腿」、「我家的門還被他用三秒膠毀損」
、「社區的信箱也被他破壞」及「他一天到晚詐欺管理費」
等具體事實,亦確足以使告訴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
判斷,而可認為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無誤。
 ㈡惟誹謗罪所謂之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 
 特定之多數人而言,如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即不足以當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徵諸證人丘慧紅於偵訊中證述:我住在五樓,家中漏水,必
須請住在七樓方水川修繕,因為外牆漏水必須要到頂樓
降到五樓的牆壁擦防水漆,方水川也有事前在電梯張貼公告
,但我在111年10月8日上午8時許發現住在8樓之被告在公告
另外寫:「8樓頂樓無法借用任何施工,一切請自己另行設
法」等語,因此我才會去找被告。我認為所有住戶都應該有
權利可以使用頂樓,不應該由被告自己霸佔,所以當天我是
好聲好氣跟被告說明請方水川修繕五樓外牆之原因,以及費
用支出的來源,但被告在言談中不斷表示,為何要找方水川
來施作,並陳述本案言論;當時與被告進行對談之地點是在
8樓樓梯間等語。徵諸證人丘慧紅上開證陳,顯見被告為本
案言論之陳述,係因證人丘慧紅欲修繕住處漏水問題,除須
借道是時由被告使用之頂樓外,更欲委由素與被告不睦之告
訴人進行修繕,故於證人丘慧紅前往8樓欲與被告商討此事
時,被告心生不快,於對談之間陳述本案言論。故被告於案
發時、地所為本案言論之陳述,係於對談間向證人丘慧紅個
人告知其主觀上認定之告訴人相關非行並具體表達其不滿之
情,然未見被告有何據此散布於眾之意圖。
 ⒉且再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由證人丘慧紅所提出其於案發時、
地,與被告間之對話錄影、錄音檔案,勘驗結果略以:
  ⑴第一段影片【三秒膠毀損】
  ①檔案時間00:00~00:55
   (A女即證人丘慧紅、B女為被告)
   A女:妳可不可以先聽我說,好不好,我跟妳講,我不是
  跟妳一樣是2之8嗎,對不對,然後我們不是有一個
     主臥房是那個最靠近外面那邊,我的主臥房就是颱
      風天的時候整個大漏水...
   B女:大漏水(氣音)
  ②檔案時間00:55~02:30
   A女:對對對,我的主臥房就是颱風天的時候整個大漏水
      ,因為我們那個窗戶我們在這邊20幾年,那個「風
      頭壁」(台語)已經很嚴重了,所以我請那個窗戶
      要重做,那個那個什麼,那個七樓的那個方先生
      們家是幫我做外牆,等一下妳先聽我說,先不要阻
      止我,我請他作是我付錢給他,我也沒有用到大家
      的錢,我自己賺來的錢,所以他也沒有要幹嘛,他
      也不會動到妳東西,但是妳知道有一個東西,有一
      個東西是那個什麼,就是高空垂降像特務那樣要下
      去,他要去外樓那邊要擦防水,阿妳總要借我們過
      吧,妳平常樓上都是這樣子,我們都沒有上去,我
      也不跟妳計較阿,因為我平常也不需要用到,但是
      我只是要工作而已,妳應該沒有道理不讓他們過去
      吧,他又沒有要動妳東西,他只是要把繩子放下去
      ,他的人才可以這樣子爬下去擦外層的防水。
   B女:我已經,我這個頂樓狗,我的狗已經被他抓去毀屍
      滅跡死掉了,一個狗被他打斷兩條腿,我這個門口
     都是他毀損,我這個門都是他三秒膠給我,我跟妳
      講,我們整棟的信箱都是他弄壞,我跟妳講,這一
    戶有多壞,妳還找他做,他天天上來給我鬧事,我
      的狗都被他弄死了我,氣炸了...
  ③檔案時間02:30~03:59
   A女:高小姐,我只是要做工作,我找誰叫工作,那...
   B女:那妳家的事...然後我的磚頭都被破壞,我不管妳 
    ,你們家的事,現在技術很好關我屁事,我就可以
      不借,任何人我都不借
   A女:那不是妳的阿
   B女:阿頂樓,什麼不是我的,壞了誰幫我修阿(疑似大
      力關門的聲音)
   A女:那妳這樣我好好講妳不聽我沒辦法了喔
  B女:妳自己想辦法,妳可以借6樓的,從6樓窗戶陽台
      以
   A女:阿人家要安全阿,而且為什麼頂樓是妳的
   B女:妳可以找升降梯阿,可以找樓梯阿,找那個阿,妳
      找台電的借妳阿...
  ⑵第二段影片【詐欺管理費】
  ①檔案時間00:00~0:30
   A女:妳跟警察說要公告之後妳就會讓我們做
   B女:我告訴妳,沒有誰可以逼我做,我就不准...
  ②檔案時間00:30~01:00
   B女:我頂樓養狗,滿地都是狗大便,我還要清乾淨你們
      要做...
   A女:他沒有要清理妳啦
   B女:我要清乾淨給他做是不是...妳不能找別家做,妳
     一定要找那個壞蛋做啊,我已經恨死他了,他壞事
      做多少...一天到晚詐欺管理費,頂樓沒有漏耶
   A女:沒有啦
   B女:我告訴妳,我給妳看,我給妳看
  ③檔案時間01:00~04:24
   A女:我不要上去,我不要上去,我會怕啦
   B女:我給妳看,我給妳看這個
   A女:他真的不會動妳東西,你可以拍照好不好
   B女:我不同意,我我我我吃飽撐著啊,天天陪他啊
   A女:兩個小時就好了啊
   B女:兩個小時,兩分鐘我都不准...妳不知道他人有多
      壞...他拿到管理費啊,這個今年又花了.這個油漆
      就拿了1萬7,然後這個就拿了5千2,這個又7千塊..
      .憑什麼我要同意妳,憑什麼要同意,現在辦法多的
      是,技術多的是,憑什麼我要同意妳(疑似關門
   )...我跟妳講,我已經被他搞的快要瘋掉了...妳
      不要騷擾我喔...妳家漏水妳家的事(疑似關門聲,
   伴隨狗叫聲)...
   A女:妳不是幫忙我,妳是讓我們過,因為我們平常就可
      以經過的,只是我們平常都不跟妳計較喔
   B女:妳哪裡漏妳自己窗戶去弄,從妳家窗戶陽台就可以
      經過了...我已經被他找麻煩已經找夠了(本院另將
     被告與證人丘慧紅對話地點截圖附卷,得見其等2人
     交談地點係於被告門口處;且依勘驗內容,本院認
      被告對談聲量係一般對話的聲音)。
  基此,顯見被告雖於上開時、地,確有向證人丘慧紅陳稱足
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之本案言論,然起因係證人丘慧紅欲修繕
住處漏水問題,除須借道是時由被告使用之頂樓外,更欲委
由素與被告不睦之告訴人進行修繕,故於證人丘慧紅自行前
往8樓欲與被告商討此事時,被告心生不快,於自家門前與
證人丘慧紅對談之間而陳述本案言論。故被告於案發時、地
所為本案言論之陳述,係於對談間向證人丘慧紅告知其所認
知告訴人之相關非行並具體表達其個人不滿之情,而僅傳達
於特定之人,難認有何使不特定人或其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
知悉上開內容,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有其他不特定人或
特定多數人同在該處共見共聞被告所為言論,揆諸上開說明
,實難執此遽認被告上開所為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此與刑
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須以意圖散布於眾為構成要件有間

 ㈢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提之證據,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
散布於眾之意圖,核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誹謗犯行,揆諸前
開說明,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未予詳查,勾稽比對證人丘慧紅之證述、證人丘慧紅所
提出其於案發時、地,與被告間之對話錄影、錄音檔案、證
丘慧紅與被告間對話之地點、聲量及客觀環境,遽認被告
所為確屬誹謗,而予論罪科刑,認定顯有違誤。被告上訴否
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提起公訴,被告上訴後,由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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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