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11年度,45號
TPHM,111,重上更一,45,2025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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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26號、99年度偵
字第14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正峰部分撤銷。
林正峰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被告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三、被告林正峰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死亡,有刑事陳報狀、死
亡證明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可憑(本院
卷二第329、331、337頁)原審未及審酌。依刑事訴訟法第3
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不經
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關於林正峰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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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