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鍾俊洲即富濠企業社
代 理 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瑞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拴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6月30日 10,500元 CW4641002 002 圓謦工程有限公司 曾嘉振 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113年8月10日 1,050元 SD447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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